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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租赁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租赁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发〔1990〕1236号
1990-10-10

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租赁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发[1990]1236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0-10-10【实施日期】 1990-10-10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

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租赁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

(1990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〈1990〉1236号)

海南省财政税务厅:

你厅琼财税(1990)所字第41号《关于对财产租赁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一、关于财产租赁收入扣费问题。由于对综合收入征税时已经扣除了一定的费用,如果再对其中的每个单项扣费,则会出现重复扣费现象,但鉴于财产租赁收入的实际情况,我们意见:对财产租赁收入,可扣除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和维修费后,余额并入当月综合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。

二、关于取得实物收入征税问题。根据现行规定,个人以实物形式取得收入的,应将实物折价为现金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。因此,由承租方用应付的房租直接为出租方扩、改建房屋;出租方出地皮,由承租方出钱建房,均应按现行规定折价征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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